关于转发《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年01月07日 作者:

   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行风建设,严肃纪律,明确要求,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《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》(以下简称“九不准”)。
   一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
 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,深刻认识“九不准”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。通过印发学习手册、开展集中培训、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,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人员,在全县卫生系统掀起学习贯彻“九不准”的热潮,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%。要通过宣传,使“九不准”要求真正入脑入心。要强化对“九不准”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,努力使遵守和执行“九不准”成为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。
   二、认真抓好贯彻执行
 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贯彻执行“九不准”作为医疗卫生行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,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。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“九不准”的每项要求,又要制订更加具体、更有针对性、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。全县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、带头执行,以严肃的态度、严格的标准、严明的纪律抓好“九不准”的贯彻执行。
   三、坚决查处违规行为
  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。凡是违反“九不准”的行为,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,决不姑息迁就。对违反“九不准”的医疗卫生单位,县卫生局将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其通报批评、限期整改、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;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依法给予警告、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。对违反“九不准”的医疗卫生人员,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、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、缓聘、解职待聘、解聘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,一律在全系统通报,并向社会公布。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,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、经营企业予以相应处理。
   四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
  县卫生局将把监督“九不准”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,通过明察暗访、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,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,严肃处理违反“九不准”的行为。局纪委将建立健全全县医疗卫生人员诚信档案,把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,作为医疗卫生人员评先评优、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。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,群众可通过公开电话和网站投诉举报违反“九不准”的行为。县卫生局对群众反映的违反“九不准”的问题线索,抓紧核查,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。
   五、大力弘扬新风正气
 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“服务百姓健康行动”、“三好一满意”、“优质服务先进单位”创建活动等,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凝炼、宣传、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,宣传和落实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,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廉洁文化建设,推进廉洁文化进单位、进科室。
    附: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

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

    针对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,国家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《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》,2013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。九不准是:
  1.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;
  2.不准开单提成;
  3.不准违规收费;
  4.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;
  5.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;
  6.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;
  7.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;
  8.不准收受回扣;
  9.不准收受患者“红包”。